各二级党委(党总支部):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党委党校仅针对发展对象组织集中培训,不再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集中轮训工作由各二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现就培训对象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关
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工作下放后,各二级党组织可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安排,把开展入党积极分子集中轮训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实,可以采取集中授课、知识讲座、交流讨论、主题活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间、场次、内容等可自主确定,但不能以分散自学代替集中培训。原则上每名入党积极分子应有不少于1.5天(或不少于12学时)的集中培训经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材料中应有相应记载。培训所需经费可从各单位党建工作经费中列支。
为确保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质量,各学院每年新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控制在60-80人左右,规模小的学院控制在20人左右。各二级党组织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向校党委报备时,由党委党校采取一定方式开展测试,未经集中培训的、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备案,更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二、认真开展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
根据《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党委党校从今年起每半年举办一次发展对象集中培训,邀请校领导、党建理论专家学者、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参训对象为各二级党组织确定并向校党委报备的发展对象,培训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和11月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三、做好培训工作调整相关后续工作
1.已在党委党校或原学习工作单位参加过培训并结业的入党积极分子不再组织集中培训,有培训经历即可,报备时参加测试。已经报备的入党积极分子,不再参加测试。
2.各二级党组织可独立开展集中培训,也可联合1-2个单位共同组织开展,实行资源共享、经费分担。培训工作不举行开班结业仪式、不发结业证书等,重在质量、力求实效,不得向参训者收取任何费用,各项开支符合相关规定。
3.各二级党组织可自行筹备对今年下半年新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开展集中培训工作。今年确定的发展对象请各单位于2020年11月20日前向校党委报备,计划于11月下旬开展集中培训。
党委组织部(党校)
2020年11月18日